我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共29個月,已繳納社保有29個月,2017年10月,為公司初始繳納月份,顯示社保補收(正常),2019年5月-6月,因為更換工作顯示社保補收(正常),其他時間均顯示單位正常應繳,請問是否具備購房資格?
您好!您的來信已收悉。經調查,現(xiàn)回復如下:您好!憑社保購房是以購房當月(不含)為基準,向前推算30個月里正常繳滿24個月即有購房資格,補繳補收的月份不計入有效月數。我中心在審核購房資格的過程中不直接審核社保信息而是以人社局審核后反饋到我中心的結論為依據。望知曉。